功能性委員會

審計委員會

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。審計委員會之運作,以監督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、簽證會計師之選(解)任及獨立性與績效、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、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等為主要目的。

主要職責:

  1. 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
  2.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
  3. 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、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、資金貸與他人、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
  4.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
  5.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
  6. 重大之資金貸與、背書或提供保證
  7. 募集、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
  8.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、解任或報酬
  9. 財務、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
  10. 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
  11.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

薪酬委員會

薪資報酬委員係以專業客觀之地位,就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政策及制度予以評估,向董事會提出建議,供其決策之參考,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忠實履行職權,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。

主要職責:

  1. 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、制度、標準與結構
  2. 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